事项名称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规的视听节目的制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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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无 |
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咨询方式 |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204市场科 电话:0728-3320691 地址:仙桃市汉江路135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监察室 电话:0728-3320693 地址:仙桃市汉江路135号 | ||
税费减免 | 否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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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 | 是否告知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将会受到怎样的强制措施,执行强制措施的依据。 | 制作催告书 |
听取陈述申辩 | 当事人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请求、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否进行了采纳或不予采纳 | 制作听证陈述申辩文书 |
决定 | 是否达到可以强制执行的违法违规程度,决定强制执行的依据 | 制作强制决定书 |
送达 | 当场送达的,当事人是否签字;邮寄送达的,是否有邮寄存根;公告送达的,是否有不能送达的客观事实及公告送达留存件 | 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行 | 执行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身份、是否完成了告知等执法前期程序。 | 实施强制措施 |
存档结案 | 强制执行是否到位,强制执行文书、程序完整 | 完成案卷案卷,存入档案室。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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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规章】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2008年1月31日实施) 第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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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问: 强制执法人员是否需要出示执法证件 答: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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