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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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无 |
| 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咨询方式 |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204市场科 电话:0728-3320691 地址:仙桃市汉江路135号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监察室 电话:0728-3320693 地址:仙桃市汉江路135号 | ||
| 税费减免 | 否 | ||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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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检查方案 | 检查是否有依据、检查的范围是否明确、检查的时间是否明确 | 制作检查方案报告,并报领导审批。 |
| 通知 | 通知内容是否与检查方案一致 | 制作通知并下发到被检查对象。 |
| 检查实施 | 是否有2名执法人员,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检查的事项是否超出检查通知范围。 | 制作相关现场检查文书 |
| 公示 | 检查情况是否属于公示范围 | 在规定网站或公示栏上进行公示 |
| 公告 | 处理意见是否属于公告范围。 | 在规定网站或公示栏上进行公告 |
| 处理结果落实 | 当事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处理事项 | 结案、归档 |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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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2004年10月11日施行)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规章】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2008年1月3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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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1)问: 检查人员是否需要出示执法证件 答: 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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