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对营业性演出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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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无 |
| 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咨询方式 |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204市场科 电话:0728-3320691 地址:仙桃市汉江路135号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监察室 电话:0728-3320693 地址:仙桃市汉江路135号 | ||
| 税费减免 | 否 | ||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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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检查方案 | 检查是否有依据、检查的范围是否明确、检查的时间是否明确 | 制作检查方案报告,并报领导审批。 |
| 通知 | 通知内容是否与检查方案一致 | 制作通知并下发到被检查对象。 |
| 检查实施 | 是否有2名执法人员,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检查的事项是否超出检查通知范围。 | 制作相关现场检查文书 |
| 公示 | 检查情况是否属于公示范围 | 在规定网站或公示栏上进行公示 |
| 公告 | 处理意见是否属于公告范围。 | 在规定网站或公示栏上进行公告 |
| 处理结果落实 | 当事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处理事项 | 结案、归档 |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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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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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1)问: 检查人员是否需要出示执法证件 答: 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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