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计划表

发布时间:2025-02-26 来源: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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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

对象

检查事项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01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旅行社、 旅行社分社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

(二)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三)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是否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四)是否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五)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后,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是否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七)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旅行社设立分社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十)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是否载明应载明的事项,是否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是否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十一)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是否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十二)是否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十三)是否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旅游者要求,或者在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前提下 ,向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是否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向旅游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是否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

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十四)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十五)是否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十六)是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

(十七)是否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十八)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是否接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委托;

(十九)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 、接待团队入境旅游时,是否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是否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二十)是否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是否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二十一)是否按期报告与导游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 ,是否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

(二十二)是否妥善保存两年内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二十三)是否根据国家发布的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 ,是否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二十四)组织出境旅游,是否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 ,是否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相关信息;

(二十五)对可能危及出境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 ,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二十六)组织境外旅游,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是否予以制止;

(二十七)边境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发前是否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有关信息,是否安排旅游者超出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开展活动,是否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

(二十八)旅行社服务网点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2025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 、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 、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 ,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边境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边境旅游有关工作。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02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一)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是否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

(二)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

(三)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报告;

(四)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五)是否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而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六)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是否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

(七)是否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

03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导游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导游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在导游等级考核中,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替考作弊、不遵守考场纪律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四)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五)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携带电子导游证 、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六)是否按期报告与旅行社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是否依法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是否依法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七)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八)是否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是否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是否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九)进行导游活动时,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十)进行导游活动时,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十一)在执业过程中,是否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十二)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或者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是否立即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十三)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 、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

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 、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导游等级考核相关投诉和举报。


2025年1月至12月

现场检查

04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领队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领队活动;

(二)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三)是否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是否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是否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是否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五)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六)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是否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予以制止;

(七)是否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是否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 、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八)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是否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 、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 ,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 ,报国务院批准后,

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


2025年1月至12月

现场检查

05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五)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其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0日且无删改录;

(六)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七 )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八 )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九 )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十 )是 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是否制止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 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2025年1月至12月

现场检查和网络巡查

06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是否变更,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四)经营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其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五)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六)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七)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八)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文化产品。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是否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

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 、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2025年1月至12月

网络巡查和现场检查

07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业务范围是否变更,是否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四)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五)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 、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文化产品。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是否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 、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 、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 ,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 、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2025年1月至12月

网络巡查和现场检查

08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多证合一”地区除外);

(二)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含有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三)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属于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四)是否存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行为;

(五)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六)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七)是否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八)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在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之前,取得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九)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以销售 、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前,取得展览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2025年1月至12月

现场检查和网络巡查

09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 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五)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六)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七)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以及播放 、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九)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十)是否在上午8时 至凌晨2时 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一)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十二)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十三)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2025年1月至12月

现场检查

10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 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未成年人限入标志 ,限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五)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国家法定节假 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七)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营业日志;

(八)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九)是否在上午8时 至凌晨2时 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十一)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十二)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2025年1月至12月

现场检查

11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举办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二)是否依法取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四)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 、演员或者节目,或者变更演出的名称 、时间、地点、场次,是否重新报批;

(五)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批准文件;

(六)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 ,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报告;

(七)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 、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八)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九)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十)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 ,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十一)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十二)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十三)举办的募捐义演或者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 ,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十五)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十六)是否有演唱、演奏记录;

(十七)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 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十八)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 ,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有宣扬淫秽 、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二十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危害参与演出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参与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二十二)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2025年1月至12月

现场检查

12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对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监管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
     第七条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13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的行政检查


对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的监管


1.《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第二十八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第三十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14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的行政检查


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的监管


1.《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第二十八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第三十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15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音像制品制作单位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行政检查


对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的监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16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行政检查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的监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17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对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监管


1.《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2.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出联〔2010〕13号)
     第一条  境内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类数字出版物的数据库等)用于收藏和阅读参考,须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由受赠单位在受赠前将有关受赠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核,由各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18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行政检查


对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监管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的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19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行政检查


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20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网络出版物内容质量的行政检查


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三十条  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21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印刷企业设立、变更的监管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22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印刷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印刷企业设立、变更的监管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二条第二款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23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执行承印验证制度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印刷企业执行承印验证制度的监管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24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印刷企业印刷宗教用品验证有关批准文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情况的监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第十六条 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须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还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25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印刷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政检查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情况的监管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第十六条 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须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还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准印证》复印件须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2.《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26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政检查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情况的监管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2.《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27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出版产品印制质量的行政检查


对行政审批事项以外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管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28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印刷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行政审批事项以外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管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29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其他(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对行政审批事项以外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管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30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对印刷企业印刷境外出版物的监管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31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行政检查


对印刷企业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监管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32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行政检查


对复制单位设立、变更的监管


《复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只读类光盘设立的审批。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第八条  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33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行政检查


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监管


《复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只读类光盘设立的审批。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事先将该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报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复制的产品除样品外应当全部出境。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34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其他(复制单位年度核验)


对行政审批以外的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管


《复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复制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逢单数年进行一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指导年度核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复制单位实施年度核验。核验内容包括复制单位的登记项目、设立条件、经营状况、资产变化、技术设备、产品质量、人员培训、遵纪守法情况等。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35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复制单位守法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行政审批以外的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36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37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监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38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检查


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39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监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40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行政检查


对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监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41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监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  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42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举办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监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43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政府机关和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政府机关和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监管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1号)
     第五项各成员单位职责: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组织协调对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检查和督导;负责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监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
      第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44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著作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著作权使用情况的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45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著作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著作权使用情况的监管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46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电影摄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电影摄制活动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47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48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对电影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电影发行活动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49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台播出内容的监督检查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国务院令第 228 号发布,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 67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 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 37 号发布,2017 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13 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 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 42 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50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 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2 号发布,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 703 号修订)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2021 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8 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规划,组织开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及时掌握服务动态,督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用户投诉后,应当予以记录并及时调查、处理;用户需要回复意见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第三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投诉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制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51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发布,201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52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监督检查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2.《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主要职责(六)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53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情况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 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2 号发布,2021 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8 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扬或者惩戒。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2025年1月至12月

线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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