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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378025/2025-02473 信息类别: 其他
发布机构: 仙桃市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4-04-16
标 题: 仙桃市统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仙桃市统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9 14:35 来源:仙桃市统计局

仙桃市统计局

关于转发《湖北省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进一步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现将《湖北省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仙桃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4416

湖北省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一、统计信用信息范围

统计信用信息分为统计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统计信用行为信息。

统计信用主体分为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调查单位的基本信息是指统计调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行业分类、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注册地址、单位经营地址等;统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学历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统计信用行为信息是指统计信用主体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的有关规定,被政府统计机构处以行政处罚,对统计调查单位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或获得统计活动有关的公益、表彰等信息。包括处罚(奖励)决定文书名称及文号、违法(奖励)行为类别、违法(奖励)事实、处罚(奖励)内容、处罚(奖励)决定日期、有效期、决定机关、数据来源等信息。

二、统计信用信息认定的主体及记录责任

省统计局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省统计局的部署,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认定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信用状况,记录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公示统计调查单位统计失信情况和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省统计局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状况。

各级统计机构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表彰谁录入”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对统计业务范围内的统计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记录和维护。

三、统计调查单位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一)统计守信行为信息。

1.数据报送及时:日常报表准时上报,无拒报、缺报、迟报现象;

2.数据质量合规: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统计内容真实、完整、清晰,数据准确,指标间逻辑关系严密;

3.配合态度主动:积极配合日常报表的查询、及时反馈信息,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等工作;

4.统计工作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生成统计数据的原始记录明晰、充分;

5.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6.参与统计法治活动和普法宣传、配合统计调查、大型普查和调研活动的行为。

注:以上1-5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须同时满足。

(二)统计信用异常行为信息。

1.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迟报统计资料;

4.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5.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

6.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三)一般失信统计行为信息。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3.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违法数额较小;

4.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5.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6.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7.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9.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10.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1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四)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指没有事实根据,凭主观臆测捏造不真实的统计数据的行为;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统计调查单位严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存在一般统计失信行为的统计调查单位自统计失信行为信息产生之日起1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被查实的。

四、统计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分为统计守信行为信息、统计警示行为信息和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一)统计守信行为信息。

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守信行为:

1.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2.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4.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守信行为:

1.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2.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3.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统计资料的一致性;

4.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6.主动配合上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7.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二)统计警示行为信息。

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警示行为:

1.提供统计资料不及时、不完整;

2.未遵守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较轻;

5.其他未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警示行为:

1.负责搜集、整理的统计数据资料不及时、不完整;

2.对调查对象报送的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数据未及时纠正;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较轻;

4.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未造成不良影响;

5.其他未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1.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7.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1.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3.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

5.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资料,冒名报送统计数据;

6.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7.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8.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9.泄露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10.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重;

11.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五、统计信用信息管理

(一)作出认定决定。

1.统计调查单位。

认定机构将统计调查单位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统计信用主体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2.统计从业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获取统计从业人员警示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警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抄送其所在单位。

(二)统计信用信息公示。

1.公示内容。

统计调查单位。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统计从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获取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名称、职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等。

公示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公示方式。

省统计局在门户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信用湖北”网站联通,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统计局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3.公示时间。

统计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统计调查单位或统计从业人员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根据统计信用信息修复程序,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统计从业人员整改不到位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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