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仙桃市统计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索 引 号: 011378025/2020-05134 信息类别: 其他
发布机构: 仙桃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7-31
标 题: 仙政办发[2017]10号 关于印发仙桃市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仙政办发[2017]10号 关于印发仙桃市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31 09:1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仙桃市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2日     


仙桃市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引进工业项目、重大商贸物流项目、旅游服务项目以及金融项目有功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推动企业扩规、重组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新引进项目(不含金融项目,下同)必须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成投资并投产,且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下同)实际到资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区三办一园和彭场镇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

(二)其他镇、场、区(不含仙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实现3000万元及以上。

第六条  新引进金融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金融企业增资扩股不计奖。

第七条  企业扩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0%计算,计奖标准参照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标准。

第八条  企业重组项目必须是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且企业增量资金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区三办一园和彭场镇重组项目的企业增量资金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

(二)其他镇、场、区(不含仙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组项目的企业增量资金实现3000万元及以上。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新引进项目和企业扩规、重组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对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10万元基本奖励。在此基础上,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或重组后企业增量资金每超过1000万元,奖励额度增加1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下同)。其中,扩规项目按企业与项目所在地工业专班各50%比例给予奖励。

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额度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属于中国100强企业、行业10强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额度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第十条  新引进金融项目达到奖励条件的,按每个项目10万元标准,对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经市招商局认定,对首个提供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1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根据第一年度实际税收情况奖励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金额=(税收市级实际分成部分-企业税收优惠)× 5%

 

第五章  奖金来源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以全市年度招商引资考核为依据。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市招商局核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工作人员,予以优先提拔重用。

第十六条  对在年度招商引资考核中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奖励资格并追回已兑现的奖金。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仙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承办

鄂公网安备 42900402000120号鄂ICP备06003809号政府网站标识码:4290040001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