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378025/2020-05134 | 信息类别: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7-07-31 |
标 题: | 仙政办发[2017]10号 关于印发仙桃市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仙桃市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仙桃市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新引进工业项目、重大商贸物流项目、旅游服务项目以及金融项目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推动企业扩规、重组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新引进项目(不含金融项目,下同)必须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成投资并投产,且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下同)实际到资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区“三办一园”和彭场镇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
(二)其他镇、场、区(不含仙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实现3000万元及以上。
第六条 新引进金融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金融企业增资扩股不计奖。
第七条 企业扩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0%计算,计奖标准参照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标准。
第八条 企业重组项目必须是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且企业增量资金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区“三办一园”和彭场镇重组项目的企业增量资金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
(二)其他镇、场、区(不含仙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组项目的企业增量资金实现3000万元及以上。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新引进项目和企业扩规、重组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对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10万元基本奖励。在此基础上,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或重组后企业增量资金每超过1000万元,奖励额度增加1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下同)。其中,扩规项目按企业与项目所在地工业专班各50%比例给予奖励。
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额度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属于中国100强企业、行业10强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额度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第十条 新引进金融项目达到奖励条件的,按每个项目10万元标准,对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的,经市招商局认定,对首个提供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1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根据第一年度实际税收情况奖励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金额=(税收市级实际分成部分-企业税收优惠)× 5%。
第五章 奖金来源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以全市年度招商引资考核为依据。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市招商局核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工作人员,予以优先提拔重用。
第十六条 对在年度招商引资考核中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奖励资格并追回已兑现的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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