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统计信用承诺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统计诚信守诺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多渠道向社会推介诚信守诺市场主体,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诚信守诺激励;
(二)优化诚信守诺行政相对人市场监管安排,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守诺行政相对人,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三)在办理统计行政业务过程中,对诚信守诺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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