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荆州市某工程公司违法分包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仙水罚字〔2025〕4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荆州市某工程公司 |
执法部门 |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10-14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主要违法事实:荆州市某工程公司于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将承包的仙桃市杜家台分蓄洪区蓄滞洪和安全建设工程转移工程项目中铺设碎石路、混凝土路、水稳料摊铺、路面施工(切缝、收光、养护)等施工劳务分包给仙桃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天门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3家无资质的公司,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合计人民币704569.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1条第一档“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施工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处罚执行标准:对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0.6%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荆州市某工程公司按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704569.00元)0.5%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仟伍佰贰拾贰圆捌角伍分(小写:3522.85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荆州市某工程公司应当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在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入国库,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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