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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水罚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12 16:05 来源: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当     事     人:仙桃市城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793273104P

公   司  地   址:仙桃市干办仙桃大道西段与汉江路交汇处

法 定 代 表 人:钟  华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4月25日实施的仙桃市汉江江滩紫云里生态整治工程以及汉江大桥江滩凤锦里生态整治工程等两项临河工程,未经防洪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5年9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仙水罚告字〔2025〕1号)》以及《听证告知书(仙水听告字〔2025〕1号)》,你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提交放弃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权利的书面材料。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洪水影响评价编制服务合同、洪水影响分析报告审查意见、施工日志、取证照片等材料为证。

现考虑到你公司有以下从轻情形:(1)工程施工期采取了抛石护岸等补救措施,施工完对行洪无不利影响;(2)两项工程均属于民生工程,对拉动经济、刺激消费以及市民休闲产生了积极作用;(3)城发投集团对内部责任人员进行了组织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分别裁量:(1)对仙桃市汉江江滩紫云里生态整治工程未经防洪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2)对仙桃市汉江大桥江滩凤锦里生态整治工程未经防洪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即合并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收款单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收款账户:411010100100001051019827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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