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水罚字〔2023〕3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900479325769X8 |
| 法定代表人 | 汪爱元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仙水罚字〔2023〕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
| 违法事实 | 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份起未经批准,擅自在厂区内打井取用地下水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6.5 |
| 处罚决定日期 | 11/30/2023 |
| 处罚机关 |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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