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打井
取用地下水案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仙水罚字〔2023〕1号
当事人:湖北永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联系电话:略
一、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湖北永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成立,2019年11月试营业,2020年4月正式投产。该公司未经批准,打井取地下水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的行为,涉嫌非法取水。
认定依据:1、对湖北永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海彬的询问笔录:吴海彬陈述(1)湖北永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打井取用地下水有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2)湖北永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用水全是打井取的地下水。
2、对湖北永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水电工余能全询问笔录:余能全陈述该公司取地下水全部是用于生产,也就是混凝土的搅拌。
3、该公司在接受调查时主动提供了2019年~2023年第1季度的经营报表,并说明了产值、生产方量和生产取用地下水30740吨的事实。
二、法律依据
湖北永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打井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四、处罚决定
2023年7月10日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就湖北永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地下水一案,进行了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给予(1)追缴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6148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7月14日对湖北永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水罚字〔2023〕1号)。湖北永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7月24日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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