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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2-10-20 11:03 来源: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刘俊非法采砂案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仙水罚字【2022】4号

当事人:刘俊

住所:略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2022年1月4日凌晨,当事人刘俊未依法取得许可,组织挖掘机和运输车辆在汉江长埫口集木段河滩挖运河砂,被水政执法人员联合公安科民警巡查发现查获。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于2022年4月25日以仙水罚字[2022]2号对当事人刘俊作出了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挖掘机壹台,并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刘俊于2022年5月9日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仙桃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6日以仙复决字[2022]第19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撤销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作出了仙水罚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9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于2022年7月 21日重新立案调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刘俊于2022年1月4日凌晨,未依法取得许可,假借工程施工名义,使用租赁樊恩鹤的一台(SANY- SY365H)挖掘机,组织运输车辆在汉江长埫口集木段河滩挖运河砂53.84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刘俊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未经许可,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之规定。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 万元的,并处2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10月20日,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刘俊给予:1、没收违法所采河砂53.84吨;2、没收用于非法采砂活动的(SANY- SY365H)挖掘机1台;3、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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