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纯宝在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砂案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仙水罚字【2022】3号
当事人:杨纯宝
住所:略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2022年5月24日,市水政监察支队胡志军、刘勇昌和司机陈小华在进行汉江采砂巡查时,发现汉江仙桃龙华山叶王村河段停着一艘运输船,船舱上面用黑色遮阳布盖着,船舱溢水孔有水排出的痕迹。执法人员怀疑船舱装的是河砂,于14时10分亮证登船检查。经检查,该艘“玉带玖号”运输船船舱装有河砂,船上人员不能提供船上所载河砂合法来源凭证。
经我支队调查查明,“玉带玖号”运输船船长李淼淼听船帮里的人说在潜江红旗镇上游有采砂船可以帮忙打砂后,在取得船主杨纯宝的同意后,于2022年5月20日晚,将“玉带玖号”运输船开至潜江红旗河段,在支付了4条黄鹤楼1916香烟后,由当地1艘小型“三无”采砂船为该运输船抽取了一船河砂。李淼淼等人用黑色的遮阳布把船舱盖住。于21号晚将该船开至汉江仙桃龙华山叶王村河段停靠,准备联系买家将该船所载河砂进行销售。5月24日被我支队巡查发现查获。
杨纯宝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李淼淼、陈鹏、杨纯宝等人的询问笔录,杨纯宝授权委托书、执法现场图片、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7月4日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就杨纯宝在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砂一案,进行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认为:杨纯宝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没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运输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的规定。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销售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砂石,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杨纯宝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的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砂587吨;2、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我局于2022年7月5日对杨纯宝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仙水告字〔2022〕3号)和《听证告知书》,7月7日听取了杨纯宝本人的陈述申辩,杨纯宝表示放弃听证,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告知书》的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于7月11日对杨纯宝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水罚字〔2022〕3号)。杨纯宝于7月12日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7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