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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378025/2024-40353 信息类别: 审计
发布机构: 仙桃市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4-12-16
标 题: 仙桃市审计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仙桃市审计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2-16 11:30 来源:仙桃市审计局


为加快推进审计机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全面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国家、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审计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提高审计机关审计公信力和审计人员诚信意识,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诚信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不断提高审计质量,不断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监管对象

以审计机关监管信用信息为基础,对审计机关在职在编人员、临时外借外聘参加审计业务的协审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标记和公示。

三、监管办法

信用分类监管由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科)牵头,审计项目承办科室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对审计组成员参加审计项目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分级分类,建立信用台账,并报送至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牵头科室负责建立信用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四、信用分类

    (一)信用风险分为守信、轻微失信、严重失信3个类别,守信标识为红色,轻微失信标识为黄色,严重失信标识为黑色。

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风险类别为守信。

1.如实、完整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

2.依法获取、记录、保存、使用审计证据;

3.保守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4.在遇到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时,主动向审计机关报告并提出回避申请;

5.外聘人员提供真实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性资料;

6.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

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中,存在在列情况之一的,信用风险类别为轻微失信。

1.对审计发现的轻微问题隐瞒不报;

2.审计证据的获取、记录、保存、使用与《国家审计准则》规定不符,但未产生严重后果;

3.因工作疏忽、失误等无意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4.在遇到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时,未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回避,但未影响审计结果;

5.外聘人员提供的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性资料不真实。

(四)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风险类别为严重失信。

1.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

2.篡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3.故意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以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获取利益;

4.在遇到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时,故意不向审计机关报告,并且直接影响审计结果;

5.严重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结果运用

(一)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当及时公示,相关人员有异议时,可以向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核查申请。

(二)对产生的黄、黑名单信息由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报送市信用主管部门,由市信用主管部门统一披露。报送的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失信人姓名、职务、性别、政治面貌、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参加审计项目名称、主要事实行为、失信级别类型等。

(三)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被披露失信人可以使用信用修复机制,提出整改措施和信用修复申请,经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人加以标注修复。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四)对守信和失信人员分别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在提拔任用、安排培训、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守信审计人员,对失信且信用未修复人员不予考虑,并且不再安排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对守信外聘人员优先安排参加以后审计项目,对失信外聘人员不予继续聘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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