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考察不合格: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2.不配合考察组开展考察或自愿放弃考察资格的。
3.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4.曾有违法违纪行为,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聘单位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二、报送考察合格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考察报告1份;
2.个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及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等复印件各1份;
3.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关于考察人员的现实表现材料,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4.个人自传
5.个人银行征信记录;
6.个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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