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二、听证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口头形式告知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建议,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三、受理机构
仙桃市人社局
四、地址
仙桃大道44号
五、联系电话
0728-325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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