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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25 10:02 来源: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1

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

对遵守人力资源服务规定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五条;《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七条;《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3

对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4

对遵守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规定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七条;《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条;《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五条。

注:行政检查事项填写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检查依据填写要对应检查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除法律外,均要注明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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