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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能否不批准?
发布时间:2023-02-11 10:03 来源: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赋予了劳动者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间内只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但是,如果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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