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单位要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例如明确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以及表现评分等,结合考核规定,能够证明曾对劳动者进行过考核且不达标。其次,要按照法律规定先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培训。关于培训内容,应当对工作岗位具有针对性,给予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的机会。调岗也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调整,一般较原工作岗位的工作强度和技能要求都要低,而非故意安排高要求、高强度岗位导致劳动者无法完成工作内容。在单位履行了上述义务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工作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才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时企业也应当就劳动者仍然无法胜任岗位完成相应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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