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加点工资,首先要界定“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职工月平均计薪天数和小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日平均工资=月实得工资/21.75(天)
小时平均工资=月实得工资/174(小时)
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班加点工资 | |
安排8小时以外 延长的时间 | 支付延长的小时数×150%×小时平均工资 |
休息日加班 | 支付小时数(或天数)×200%×小时平均工资 (或日平均工资) |
法定节假日加班 | 支付小时数(或天数)×300%×小时平均工资 (或日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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