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同时,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依法确定本单位员工的具体工资构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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