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2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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