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践中工程款通常按照工程节点拨付,与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存在“时间差”。为了落实资金来源,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条例》将“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作为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支付链的顶端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从源头上确保“有钱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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