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到工程建设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国有银行或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
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资和工程款相混淆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和“专款专用”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
同时,为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空转”(账上没钱或者钱不够),《条例》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相关责任方要及时履行通知、报告义务,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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