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达浩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龙生兵(身份证号:42900419680803****)向本委提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本委已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并于2025年7月02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鄂1400劳鉴〔2025〕00096号),因以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拒收退回,无法送达,龙生兵目前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拾级;停工留薪期确认为六个月,自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10月09日。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仙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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