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8-14 来源: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仙人社罚〔2026〕0010号

湖北新矿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5979163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汇通广场3-401号

经调查,你单位承建的仙桃市太子湖国际社区7#8#12#13#楼及裙楼工程项目存在欠薪。2026年7月23日我局依法下达了仙人社改令〔2026〕000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提供项目完整用工台账资料及书面佐证材料,你单位逾期未予改正。以上事实有工人投诉表、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的回复材料、已下达的相关文书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仙人社先告〔2026〕00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鉴于《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十条第四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处罚标准:罚款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入中国工商银行仙桃支行营业部专户账号:1813088809200004264;专户名称:仙桃市国库收付中心。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有可能降低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列入失信部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布、向有关部门通报你单位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仙桃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