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社理〔2025〕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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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分包的仙桃市民之家精装修工程存在拖欠赵胜全、王喜存等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予改正,以上事实有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工人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下达的相关文书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迅速履行在支付赵胜全、王喜存等230名工人5202979.71元工资中的义务,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局。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有可能降低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列入失信部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布、向有关部门通报你单位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仙桃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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