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社行罚〔2025〕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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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在仙桃市凤凰城维也纳酒店装饰装修工程中未按照仙人社监改令〔2025〕0069号文书限期改正并报送书面材料,有劳务协议、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于15日内将罚款缴入中国工商银行仙桃支行营业部专户账户:1813088809200004264;专户名称:仙桃市国库收付中心。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有可能降低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向社会公布、向有关部门通报你单位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仙桃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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