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主体 | 仙桃市刘诚农资经营部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仙农(种子)罚〔2025〕9号 |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27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检查种子市场时,发现仙桃市刘诚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种子“鼎优 151P”上标注的登记证号国审玉 20233337在农业农村部登记的适宜种植范围为河南省、山东省、河北省保定市和沧州市南部及以南地区、陕西省关中灌区、山西省运城市和临汾市及晋城市部分平川地区、江苏和安徽两省淮河以北地区、湖北省襄阳地区种植,不含湖北省江汉平原地区,因此该品种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当事人销售“鼎优151P”玉米种子涉嫌构成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2025年5月2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1月12日,河南鼎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员销售给当事人3件“鼎优151P”玉米种子,20袋/件,该种子的进货价格为540元/件(27元/袋),销售价格为640元/件(32元/袋),货值为1920元。当事人于2025年4月20 日销售了50袋该种子给毛嘴镇的叶挺,4月27日销售了8袋给到河镇的朱北平,获违法所得1856元,门市部还剩余2袋该种子,执法人员已依法进行没收。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
| 处罚结果 | 1、没收“鼎优151P”玉米种子2袋; 2、没收违法所得1856元; 3、罚款20000元。 |
| 处罚时间 | 2025年8月22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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