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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21 16:40 来源:仙桃市农业农村局
违法主体仙桃市大韩种业门市部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仙农(种子)罚〔2025〕8号
违法事实2025年5月27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检查种子市场时,发现仙桃市大韩种业门市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种子“先优883”上标注的审定登记编号皖审玉20220014在农业农村部登记的适宜种植范围为安徽省,引种备案号为鄂引种2024056,引种备案区域为湖北襄阳地区不含湖北省江汉平原地区,因此该品种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先优883”玉米种子构成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2025年5月2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从武汉的经销商手中购买了2件“先优883”玉米种子,20袋/件,该种子的进货价格为600元/件(30元/袋),销售价格为700元/件(35元/袋),货值为1400元。当事人于2025年1月5日销售了15 袋该种子给郑场镇的程文,当天又销售了20袋给毛场镇的李雄洲,获违法所得1225元,门市部还剩余5袋该种子,执法人员已依法进行没收。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1、没收“先优883”玉米种子5袋;
2、没收违法所得1225元;
3、罚款20000元。
处罚时间2025年8月21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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