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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7-09 17:00 来源:仙桃市农业农村局
违法主体仙桃市旭泽化肥经营部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仙农(种子)罚〔2025〕6号
违法事实2025年3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省种子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春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检的通知》文件进行市场抽检时,在仙桃市剅河镇交通路124号田建华处抽检了水稻品种“隆两优618”,并将这个品种依法送到农业农村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购买样品重量共2.5千克,抽取样品重量共1.2千克:2025年5月13日,本机关收到农业农村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寄出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与农业农村部的征集样品对比检验后,判定送检的“隆两优618”水稻种子与农业农村部留存的对照样品属不同品种。2025年5月1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5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仙桃市张沟镇仙洪北路64号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同时对当事人经营者王江波进行了询问,对王江波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进行拍照取证,对“隆两优618”水稻种子的商品信息、销售记录等证据进行拍照取证,2025年5月16日和202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又对王江波进行了两次补充询问。经调查:当事人称自己于2024年11月10日在江苏省盐城市新丰镇严某处购进了4件“隆两优618”水稻种子,共计120千克,购进价格为24 元/千克,共计 2880 元。2025年2月18日仙桃市旭泽化肥经营部以40元/千克的价格将120千克“隆两优618”水稻种子出售给了仙桃市剅河镇个体工商户田建华,货款4800元,销售时田建华未付款,双方约好种子销售完毕一起结账。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仙桃市旭泽化肥经营部经营的水稻种子“隆两优618”检测出与农业农村部的对照品种属不同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种子属于假种子。仙桃市旭泽化肥经营部经营该种子构成经营假种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2、处以罚款70000元。
处罚时间2025年7月9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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