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主体 | 仙桃市厚德种业经营部 |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仙农(种子)罚〔2025〕2号 |
| 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13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检查种子市场时,在三伏潭镇荣四娥仓库里发现仙桃市厚德种业经营部销售的水稻种子“琮两优8612”上未标注审定证号,经查询,该水稻品种未经过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定,因此该品种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仙桃市厚德种业经营部销售“琮两优8612”水稻种子的行为构成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2025年3月1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2月12日,当事人从福建科力种业有限公司购买了3件“琮两优 8612”水稻种子,60袋/件,2025年2月18日,当事人又购进12件该水稻种子,该种子的进货价格为1140元/件(19元/袋),销售价格为1320元/件(22元/袋),货值为19800元。当事人于2025年1月25日销售了1件该种子给三伏潭四娥农资经营部的荣四娥自用,2月21日销售了4件给剅河镇双桥村三组的杨俊自用,2月24日销售了6件给到河镇刘湾村五组的杨中新自用,销售了4件给剅河镇刘湾村五组的朱志洪自用,共获销售收入19800元。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仙桃市厚德种业经营部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19800元;2、处以罚款30000元。 |
| 处罚时间 | 2025年7月8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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