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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13 17:25 来源:仙桃市农业农村局
违法主体仙桃市惠峰农资经营部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仙农(饲料)罚〔2025〕3号
违法事实2025年4月15日,本机关根据《2025年仙桃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要求,在仙桃市西流河镇对仙桃市惠峰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标称为“清远海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龙虾膨化配合饲料”(生产日期:2025年3月15日)进行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并对该公司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2025年5月12日,本机关收到湖北国正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寄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504S02188)。检测结论:标称为清远海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龙虾膨化配合饲料”(生产日期:2025年3月15日)经抽样检验,受检样品所测项目中,粗蛋白质检出实值为28.55%,不符合生产厂家产品标签标示成分分析保证值(粗蛋白≥3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5年03月20日从“清远海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买该批次“虾多宝微软小龙虾专用功能配合饲料(规格为:10kg/袋,4包/袋,2.5kg/包)”饲料产品5吨,共500袋;购进价格为7000元/吨,70元/袋;销售价格为8000元/吨,80元/袋,20元/包。至2025年05月21日已全部售完,共获销售收入40000元。其中包括执法机关抽检样品1包,并按20元/包支付的样品费20元。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春华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之规定,已构成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
2、处以罚款100000元。
处罚时间2025年8月13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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