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主体 | 仙桃市天佑泰禾种业经营部 |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仙农(种子)罚〔2025〕7号 |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14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检查种子市场时发现仙桃市天佑泰禾种业经营部销售的水稻种子“荃科优 822”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 2025 年5月23日之前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2025年5月26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检查种子市场时,发现仙桃市天佑泰禾种业经营部仍未按规定对上述种子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该种子的行为涉嫌构成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
| 处罚结果 | 1、罚款5000元。 |
| 处罚时间 | 2025年6月13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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