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主体 | 田建华 |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仙农(种子)罚〔2025〕5号 |
| 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省种子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春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检的通知》文件进行市场抽检时,在仙桃市剅河镇交通路124号田建华处抽检了水稻品种“隆两优618”,并将这个品种依法送到农业农村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抽样样品重量共 1.2千克。2025年5月13日,本机关收到农业农村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寄出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与农业农村部的征集样品对比检验后,判定送检的“隆两优618”水稻种子与农业农村部留存的对照样品属不同品种。经调查:2025年2月18日,当事人田建华从仙桃市旭泽化肥经营部负责人王江波手中购进了4件“隆两优618”水稻种子,进货价格为 40 元/千克,共计 120千克。田建华以52元/千克的价格将“隆两优618”水稻种子出售给了仙桃市到河镇农户雷显佑和汤少武。除去本机关用于抽样所购买的 2.5千克种子,当事人田建华现已将销售出的117.5千克“隆两优618”水稻种子全部收回。获销售收入(违法所得)130元。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田建华经营的水稻种子“隆两优618’检测出与农业农村部的对照品种属不同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种子属于假种子。田建华经营该种子构成经营假种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
| 处罚结果 | 1、没收涉案种子“隆两优618”共117.5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
| 处罚时间 | 2025年6月17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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