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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30 17:30 来源:法规科


违法主体仙桃市唐敏儒饲料营业部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仙农(饲料)罚〔2025〕2号
违法事实2025年04月16日,本机关根据《2025年仙桃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要求,在仙桃市郭河镇对当事人经营的饲料“河蟹黄金组合配合饲料38#”(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粗蛋白>38.0%、粗纤维<6.0%、总磷>1.0%、水份<12.0%、粗脂肪>5.0%、粗灰分<16.0%、赖氨酸>2.1%;产品标准编号:Q/HBJYK004-2024;饲料生产许可证号:鄂饲证〔2024]07008;净含量:20kg;生产日期:2025年04月04日;保质期:180天;生产厂家:湖北金扬科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并对湖北金扬科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2025年05月12日,本机关收到湖北国正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寄来的《检验报告》(编号:2504S02197):该饲料样品中赖氨酸检出实值为1.14%,不符合生产厂家产品标签标示(Q/HBJYK004-2024)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赖氨酸>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2、处以罚款6500 元。
处罚时间2025年6月30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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