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主体 | 李春华 |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仙农(饲料)罚〔2025〕1号 |
| 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15日,本机关根据《2025年仙桃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要求,在仙桃市长埫口镇对个体工商户李春华经营的标称为“荆门市钧恒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龙虾膨化配合饲料”(生产日期:2025年3月20日)进行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并对该公司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2025年5月12日,本机关收到湖北国正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寄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504S02171)。检测结论:标称为“荆门市钧恒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龙虾膨化配合饲料”(生产日期:2025年3月20日)经抽样检验,受检样品所测项目中,赖氨酸含量不符合标签标示成分分析保证值(赖氨酸>1.5)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李春华经营的标称为“荆门市钧恒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龙虾膨化配合饲料”(生产日期:2025年3月20日)共购进1吨(共计50袋),购进价格为3500元每吨,现已销售完,销售价格为75元每袋,共计销售金额3750元。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春华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之规定,已构成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 处罚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3750 元;2、处以罚款 6500元。 |
| 处罚时间 | 2025年6月19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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