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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民政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8-16 16:19 来源:仙桃市民政局
序号证明事项证明用途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清理意见(取消或保留)取消或保留理由
1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火化证明仙卫生文{2011}201号保留证明火化对象医学死亡
2残疾证明低保认定、特困认定民发〔2021〕57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八条、民发〔2021〕43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
3医学证明低保认定、特困认定民发〔2021〕57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八条、民发〔2021〕43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
4户籍证明特困认定民发〔2021〕43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保留《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
5子女状况证明收养登记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保留《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6医学证明收养登记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保留《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7抚养教育被收养人       能力证明收养登记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保留《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8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登记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该提交收养人经常见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保留《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9生育证明收养登记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该提交收养人经常见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保留《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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