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不断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仙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仙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仙桃市科技局
2024年12月16日
仙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不断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仙桃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仙桃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仙桃市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管理等项目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目标导向、注重绩效、分类管理、整合资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的原则,改进和完善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和流程,形成既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又符合科技政策法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参与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为市科技局。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服务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专业机构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检查、评估、验收、绩效管理等的相关机构;评审(咨询)专家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项目咨询论证和评审、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的专家。
第六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订项目管理办法;
2.发布项目申报、立项、检查、评估、验收及绩效管理通知;
3.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检查、评估、验收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工作;
4.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
6.对专业机构、评审(咨询)专家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参与项目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诚信管理;
7.建设、维护仙桃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
8.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1.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支出使用财政资金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2.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任务书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3.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验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4.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5.接受并配合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及其他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7.及时报告项目产出的重大成果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8.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八条专业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市科技局负责建设、管理、维护仙桃市科技专家库,从事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咨询)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应为仙桃市科技专家库成员,评审(咨询)专家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三章项目组织方式
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中央、省委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制定和完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明确各类计划功能定位和形成机制。项目组织方式包括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择优、绩效考核等,市科技局通过适当的立项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公开竞争适用于可承担单位较多、竞争较为充分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第十二条定向委托适用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产业发展短板、重大民生需求等确定的重大前沿、应用研究项目,项目目标任务明确、组织实施要求较高,可委托本领域国家级、省级战略科技力量,或龙头企业联合科研院所和高校力量牵头实施。
第十三条揭榜挂帅适用于攻克来自企业现实需求或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解决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问题而设置的项目,通过更加开放的遴选和评价方式,建立以需求为牵引、以能够解决问题为评价标准、能者“揭榜挂帅”的重点项目攻关新机制。
第十四条赛马择优适用于前瞻性、探索性较强的攻关项目,针对同一项目指南,经评审论证,选择多个承担主体平行攻关,压实责任,分阶段淘汰、滚动实施。立项后,如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先给予每个牵头单位一定比例启动经费,之后根据任务书约定的关键考核节点,按照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支持,并分期拨付经费。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激励性后补助、以赛代评后补助等。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适用于科技成果中试转化应用、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经评审论证获得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实施完成后,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评价,成效突出的给予相应资金补助。
激励性后补助:用于激励创新主体、创新基地和平台、创新服务机构等开展各类创新活动,对其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集聚、国际科技合作、共享服务以及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等创新活动情况,组织进行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按规定和考核结果给予相应补助。
以赛代评后补助:用于奖励以创新创业比赛、路演等形式选拔出来的创新项目,市科技局对参赛单位前期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组织调查评估,结合比赛成绩,择优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六条项目组织流程一般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及下达资金、组织实施、验收与绩效评价等。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方式包括前资助和后补助,其中,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择优等立项项目一般采取前资助方式,绩效考核立项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衔接国家、省科技重点项目,结合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科技计划项目源,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其中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二十条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要求为在仙桃市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项目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计划管理类别以及相关学科或行业领域,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并将形式审查结果提供给申报单位。
第五章项目立项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和目标定位,制定评审论证或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论证或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事前立项(含前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项目须进行评审论证,可根据项目类别和申报情况采取项目评审、项目论证的方式。评审论证注重对项目可行性和先进性进行评价。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创新性与先进性、目标设置和技术方案可行性、预期效益和风险控制以及项目单位的承担能力、研发基础、财务状况和经费预算使用等进行评价,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项目论证适用于定向委托项目或者某申报方向上只有一个参评项目的情形,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创新性与先进性、目标设置和技术方案可行性、预期效益和风险控制以及项目单位的承担能力、研发基础、财务状况和经费预算使用等进行论证,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和修改完善建议,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二十五条激励性后补助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中提供的先期投入、产出效益及其他补贴依据等进行核查,对创新平台或服务机构开展各类创新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论证意见、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实地核查结果,贯彻落实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以及年度重点工作、区域协调发展等要求,提出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方案。
第二十八条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
第二十九条前资助类项目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天内,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经费安排、实施期限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
第三十条后补助类项目不需签订项目任务书,补助资金由依托单位自主安排用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集聚、国际合作、创新平台运行维护、对外提供创新服务等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支出,但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基本建设、日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支出。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履行配套资金的承诺,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
第三十二条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进行过程管理和协调,至少开展一次项目执行情况中期检查,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中如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执行、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中止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并提出项目调整及变更任务书的书面申请报告。
第三十四条市科技局对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提出调整项目资助等建议,对确需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经审查批复后按新的任务书内容执行。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专业机构等按照国家、省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七章验收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事前立项(含前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项目须进行项目验收。根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特点及经费支持额度,项目验收可采取结题验收、现场验收和评审验收等不同验收方式。
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注重对任务书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价,突出其在服务我市重大战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市科技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
第三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到期时间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确需提前验收的,提前时间不超过半年。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结束前至少60日提出申请并报市科技局审批。若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财政补助经费实现专账核算管理,并严格按预算执行,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项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逐项评判。经专家组评价,属任务书约定的关键创新指标,且成果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其数量型考核指标可作为参考性指标。
第四十二条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容错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败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合规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总结申请并提交总结报告,经市科技局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登记备案但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三条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及予以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未支出使用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予以追回。
第四十四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若因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或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等主观原因而导致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相应年限内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五条前资助类项目在验收时同步进行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同步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过程和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以及专家、评审机构、验收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评审论证、绩效考核评价、检查、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将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
第四十七条建立项目管理回避及监督制度。一是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回避;二是监督制度。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相结合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注重监督检查情况结果互认,减少项目实施期间的评估、审计等活动。市科技局分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局机关支部纪检委员会同业务科负责项目管理全程监督,必要时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监督。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市科技局要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各阶段形成的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集中保存和开发利用;非涉密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立项、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信息,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其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项目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十九条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项目管理、擅自终止或变更项目重要内容、验收不通过等行为的,由市科技局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从专家库删除,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仙桃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局之前制发的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作废,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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