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78025/2024-45443
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仙桃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日期
2024-11-26
文号
仙科文〔2024〕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11-26
名称
关于印发《仙桃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仙桃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6 来源:仙桃市科学技术局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和规范仙桃市科技特派员队伍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市科技局制定了《仙桃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执行。

                                                                       仙桃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25日  

仙桃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仙桃市科技特派员队伍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和“工作站”)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深入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一线,开展研发示范,加速成果转化,服务乡村振兴,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和《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仙政办发〔2017〕31号)、《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八条措施的通知》(仙政规〔202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按照一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选派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工作站是指依托镇、办(场、区)的企业、合作社、创新平台、机构等成立,重点为科技特派员在基层开展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综合服务提供基本条件的服务站点。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是从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业学校和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富带头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中选派的,主要面向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开展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带动农村科技创新、技术服务能力和经济生活水平提升。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开展技术攻关。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开展合作研发,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二)开展技术示范。引进和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依托科技示范基地和平台开展应用示范,帮助农户和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开展创新创业。通过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领办、协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四)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根据基层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地方技术骨干。

(五)开展科技技术需求收集。针对服务地区产业发展,开展常态化的科技需求收集,做好与科技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反馈。

(六)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第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科技局负责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向,牵头做好科技特派员认定选派,协调开展科技服务,牵头做好科技特派员管理、考核和表彰。

(二)各镇、办(场、区)负责组织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科技服务和工作站备案工作,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 选派原则。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一般派往镇、村、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优先派往省、市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和重点帮扶村和企业。

第七条 选派程序。

(一)意向征集。市科技局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征集派出意向,结合当年选派指标择优遴选形成科技特派员预备库,并对外公布。

(二)双向选择。镇、办(场、区)综合考虑本地科技特派员指标和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初步建议名单。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组织需求单位与科技人员对接。

(三)公示认定。市科技局汇总形成年度科技特派员选派计划,经局党组会审定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特派员或团队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经所在单位和镇、办(场、区)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开展服务。科技特派员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开展科技服务,服务单位也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内容。派出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  派驻服务。

(一)服务时限。科技特派员派驻时限为2年,服务期满可续签。要求每周必须上门服务一次以上,每年在基层工作时间累计60天以上,服务期间要做好工作日志。

(二)挂牌上岗。公开承诺挂牌上岗,科技特派员在驻地工作期间应主动公开个人信息(包括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服务领域专长、科技服务项目和联系方式),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等,并在服务的企业(单位、工作站)醒目位置予以悬挂,服务时佩戴科技特派员工作胸牌,主动接受监督。

(三)工作纪实。科技特派员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派驻、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及时将日常服务情况上传到科技特派员工作微信群。

第九条 绩效考核。市科技局对本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年度考核,配合做好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连续选派及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和工作站的依据。上届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获批优秀等次,或对服务单位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经所在镇、办(场、区)推荐,市科技局核准,可连任新一届的科技特派员。

第十条 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核实并取消其科技特派员或工作站资格: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开展科技特派员服务或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第四章  工作站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标准。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进站的省、市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不少于5名。

(二)具备明确的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鼓励在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建立工作站,鼓励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参与共建工作站。

(三)依托现有场所开展工作。建设主体利用现有办公场所或生产场地,为工作站和所属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站组织架构明确,运行管理、培训交流、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健全。

第十二条 备案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总体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功能定位、任务要求等。

(二)市科技局统筹本地区工作站建设,制定具体建设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备案管理工作。

(三)市科技局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建设计划,会同相关镇、办(场、区)明确建设主体、提供建设场地,完成实体挂牌和临时党支部组建等。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特派员加强服务和指导,落实相关待遇。派驻单位和工作站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费等。科技特派员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照8500元/人/年标准,由市科技局直接拨付到科技特派员个人。科技特派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科技特派员本人按500元/人/年的标准购买,购买保险后相关凭证须在一个月之内向市科技局备案。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管理费控制在10%以内,由市科技局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的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和镇、办(场、区)将工作站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本地开展成果示范推广、科技创新创业、技术交流培训等给予积极的支持和保障,按照每站每年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工作站建设情况纳入镇、办(场、区)创新综合考评和创新型县(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对在服务期间工作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服务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做好典型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仙桃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仙科文〔2020〕)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标准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