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378025/2023-21441 | 信息类别: | 科技;教育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科学技术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24 |
| 标 题: | 关于印发《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核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仙科文〔2023〕9号 | 效力状态: | 失效 |
关于印发《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核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场、区),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流程(试行)的通知》(鄂科技发才〔2022〕28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仙办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核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仙桃市科学技术局 仙桃市教育局
仙桃市民政局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核流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流程(试行)》(鄂科技发才〔2022〕28号)《仙桃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仙办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围绕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大脑开发、感统训练等科技类活动开展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
第四条科技类培训机构的准入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核。营利性科技类培训机构首先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登记,取得市科学技术局同意其举办的核准书后,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要求进行登记。非营利性科技类培训机构取得市科学技术局同意其举办的核准书后,到社会组织登记部门按照要求进行登记。未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的,市场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一节 举办者
第五条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机构,执行(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责人。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并报审核机关备案。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并应含有“培训”二字,不得含有“大学”“学院”等字样。
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科技培训、科技教育培训等)、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同一培训机构不得同时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双法人。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对于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三节 开办资金
第十七条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机构(每1个办学点)开办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不包含培训场所、设备设施等先期投入费用)。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验资账户,并出具存款证明。
第十九条举办者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
第四节 培训场所
第二十条设立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第二十二条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执行;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实现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过程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依据属地防控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培训安排,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对于存在噪音危害的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类培训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应当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相关规定。
培训机构的建筑每层应分设男、女卫生间;培训规模较小的,男、女卫生间可隔层设置。
第五节 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科技类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六节 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举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以培养学生动手参与能力和互动协作能力为主。
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或者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
培训机构自编培训材料,应当遵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得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材料,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得使用盗版侵权的培训材料。
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应报送至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第七节 审核监管
第三十三条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其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须申请市科学技术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核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核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十四条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属捐助法人的,开办资金、接受的捐赠、资助和合法取得的培训收入属公益资产。举办者、出资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得分配和变相分配利润,不得私下签署利益出让协议,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举办的培训机构。法人终止时,举办者和出资人不得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捐赠给性质相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结合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经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第三十六条培训机构(每1个办学点)预收费监管实行“风险保证金+银行托管”管理模式,培训机构需开设风险保证金账户和预收费托管账户。
第三十七条风险保证金缴纳额度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培训机构办学规模、收费情况、地域差别等情况核定并不定期调整。培训机构(每1个办学点)首次申请登记时,风险保证金不少于10万元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第三十八条培训机构(每1个办学点)应按照要求注册并登录“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如实填报机构法人、证照、资金、人员、材料、场地和课程等信息。培训学费必须全部缴入预收费托管账户,严禁直接缴到培训机构其他账务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服务合同,载明培训课程、培训时长、收费金额等内容,还应载明培训对象未完成或中途终止培训课程的相应退费办法。
第四十条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其他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之日前设立的有照无证的培训机构,需到市科学技术局补办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或重新登记;审核未通过且经督促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或到社会组织登记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培训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从事培训服务行为的,或经审核同意设立培训机构后降低培训服务要求或达不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直至撤销核准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核准书;以违法违规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已取得的核准书予以撤销。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一节 设立申请
第四十三条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名称核准表》(盖公章,核原件,复印件拟留);
2.《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原件,拟留件);
3.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4.《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2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5.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附件3,本人签字盖手印,原件,拟留件)
6.从业人员身份、健康及相关从业资质材料(核原件,复印件拟留);填报《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4,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7.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核原件,复印件拟留);
8.《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5),以及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和其他培训材料(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9.培训场所房产权属材料;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核原件,复印件拟留);
10.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核原件,复印件拟留);
11.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核原件,复印件拟留);
12.本细则第二章《设置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审核流程
第四十四条材料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市科学技术局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6)。
第四十五条部门审核。市科学技术局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商登记机关确定培训机构名称,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第四十六条结果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市科学技术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审核意见。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审核建议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核意见。市科学技术局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法人登记。办学审核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的《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附件7)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到银行设立风险保证金账户和预收费托管账户。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十九条备案办结。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银行开户并缴纳风险保障金以及监管平台注册录入信息后,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风险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市科学技术局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8),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第三节 变更、注销和分支机构设立
第五十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地址、行政负责人(校长)、
培训内容等事项的,应先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变更,再依法进行法人变更登记。
受理下列变更事项时,审批部门应当收回培训机构《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正、副本,并核对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
1.《企业自主申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核准表》(盖公章,核原件,复印件拟留);
2.变更申请表(附件9,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3.培训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4.变更后的培训机构章程(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二)变更地址
1.变更申请表(附件9,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2.培训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培训地址的决议(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3.变更后培训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借用)合同、内部结构平面图(核原件,复印件拟留);
4.变更后的培训机构章程(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三)变更举办者
1.原举办者提交的变更申请表(附件9,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2.培训机构关于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3.拟任举办者的相关资格证明;
拟任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①《营业执照》或《民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核原件,复印件拟留);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复印件拟留);③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和无犯罪 记录行为承诺书(本人签字盖手印,原件拟留);④投资举办培训机构证明文件(需注明投资金额,签字处盖本人手印,原件拟留)。
拟任举办者是个人的:①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核原件,复印件拟留);②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培训机构证明文件(需注明投资金额,签字处盖本人手印,原件拟留);③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行为行为承诺书(本人签字盖手印,原件拟留)。
4.变更后的培训机构章程(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四)变更行政负责人(校长)
1.变更申请表(附件9,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2.培训机构关于解聘、聘任行政负责人(校长)的决议(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3.拟任行政负责人(校长)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履历、学历证明(核原件,复印件,拟留件),管理经验承诺书,无犯罪记录、无失德失信或严重违纪行为承诺书(本人签字盖手印,原件拟留);
4.变更后的培训机构章程(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五)变更培训内容
1.变更申请表(附件9,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2.培训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办学内容的决议(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3.《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4,盖公章,原件,拟留件),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相关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具备与所教课程相符的职业(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核原件、复印件拟留),无犯罪记录、无失德失信或严重违纪行为承诺书(本人签字盖手印,原件拟留);
4.培训学生安置方案(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5.变更后的培训机构章程(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上述变更事项可以同时申请多项,相同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六)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因培训机构培训条件变化与设置标准不一致,审批机构认为需要申请变更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进行说明,再依法进行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五十一条 培训机构《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遗失或者损毁需要补办的,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补证申请书(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2.损毁或遗失作废声明(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登载,声明中要注明《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编号,报刊原件,拟留件)。
第五十二条 培训机构决定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依次办理《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及《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注销手续,将《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及《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缴回发证审批部门。
办理《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注销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终止经营申请书(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2.培训机构关于终止经营的决议(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3.清算报告(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盖公章,核原
件,复印件拟留);
4.培训学生安置方案(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第五十三条 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批。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分支机构单独申办《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分支机构的办学内容不能超出主机构的办学内容范围。
第五十五条 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以“分中心”“分部”等名义办理名称登记,分支机构应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后加“分公司”等字样。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与申请培训机构相同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培训机构的《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培训机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 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取得《仙桃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后,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培训机构因设立分支机构导致主机构的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的法人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审批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设置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由仙桃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