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78025/2021-24600
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仙桃市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18-06-15
文号
仙科文〔2018〕15号
效力状态
失效
发布日期
2018-06-15
名称
关于印发《仙桃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仙桃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来源:仙桃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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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业自主组建研发机构,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仙桃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企业为主体,面向产业,承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技术创新平台,是带动与支持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扩散、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仙桃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组建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必须是在仙桃市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近两年来无经营违法或环保、生产安全等受到责任追究情况发生。

2.企业已建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人员研究开发队伍。其中,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2人。

4.所依托企业近3年至少有1项新产品实现销售(有专利的产品),申请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农业领域2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且工业领域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0%。

   5.与本行业或本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密切的产学研合作关系,近三年完成产学研合作或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1项。

6.近3年累计获得知识产权成果1项以上。知识产权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新药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等类别,但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五条 仙桃市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六条 市内符合上述第四条的单位,按企业所属领域,向市科技局工业科或农业科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应附有由税务、知识产权等相关行政部门或专业机构出具的年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知识产权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科技局工业科和农业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论,提出拟认定市创新中心建议名单,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经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拟认定市创新中心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下达认定通知。

第十条 经认定的创新中心授予“仙桃市技术创新中心”称号,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 运行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市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编制《仙桃市技术创新中心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提供市创新中心持续运行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配备优秀的管理团队,吸引和培养人才,给予相对独立自主的人事、资金分配权。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技术攻关;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积极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提高装备的设计与制造水平。

(四)培养行业、领域的高水平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依托单位不存在的,撤销该创新中心;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单位名称变更的,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变更备案申请。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绩效与奖惩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并由市科技局优先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研发平台。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中心进行年度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年度检查于每年年末进行。按一定比例对部分创新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创新中心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对创新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优秀的优先给予项目支持。考核不合格的,市级创新中心资格自动失效,一年后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不参加绩效评价的,予以撤销,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条 在市创新中心认定、绩效评价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已认定通过的,予以撤销。依托单位三年内不能申请重新认定。其他违规行为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市创新中心管理回避制度、监督制度。

(一)回避制度。在市创新中心认定、绩效评价等环节中,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回避;

(二)监督制度。市科技局分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局机关支部纪检委员负责市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必须遵守保密规定,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专家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仙桃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局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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