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78025/2021-24591
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仙桃市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20-08-12
文号
仙科文〔2020〕9号
效力状态
失效
发布日期
2020-08-13
名称
关于印发《仙桃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仙桃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3 来源:仙桃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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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仙桃市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深入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一线,开展研发示范,加速成果转化,服务乡村振兴,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和《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仙政办发[2017]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按照一定程序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选派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包括个人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两类。个人科技特派员是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业学校和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富带头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自然人,主要面向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开展技术服务、科技创业,带动农村科技创新、技术服务能力和经济生活水平提升。法人科技特派员是以涉农高校院所、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组织等法人为派出组织,围绕相关产业和区域,深入农村基层和农业经营主体,以团队形式开展协作创新、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引领支撑农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开展技术攻关。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二)开展技术示范。引进和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依托科技示范基地,帮助农户和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开展创新创业。通过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领办、协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四)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根据基层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地方技术骨干。

(五)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第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科技局负责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向,牵头做好科技特派员认定选派,协调开展科技服务,牵头做好科技特派员管理、考核和表彰。

(二)各镇、办(场园)负责组织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科技服务,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  选派原则。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一般派往镇、村、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优先派往重点贫困村、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和企业。

第七条 选派程序。

(一)意向征集。市科技局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征集法人科技特派员和个人科技特派员派出意向,结合当年选派指标择优遴选形成科技特派员预备库,并对外公布。

(二)双向选择。镇、办(场园)综合考虑本地科技特派员指标和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初步建议名单。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组织需求单位与科技人员对接。

(三)公示认定。市科技局汇总形成科技特派员选派计划,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特派员或团队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经所在单位和镇、办(场园)分管科技工作部门审批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开展服务。科技特派员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开展科技服务,派出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  派驻服务。

(一)服务时限。科技特派员派驻时限为2年,要求每周必须上门服务一次以上,每年在基层工作时间累计60天以上,服务期间要做好工作日志。

(二)挂牌上岗。公开承诺挂牌上岗,科技特派员在驻地工作期间应主动公开个人信息(包括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服务领域专长、科技服务项目和联系方式),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等,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服务时佩戴科技特派员胸牌,主动接受监督。

(三)工作纪实。科技特派员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派驻、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及时将日常服务情况上传到科技特派员工作微信群。

第九条 绩效考核。根据我市的农业产业现状,将科技特派员队伍分成粮油、果蔬、水产三组,分别由产业组组长、副组长加强分类指导不定期抽查,实行年中和年终两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连续选派及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的依据。

第十条 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核实并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五)两次考核成绩都排在倒数三名之列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特派员加强服务和指导,落实相关待遇。派驻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科技特派员经费补助,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差旅费补助、人身保险和开展各类技术培训经费补助等。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等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在服务期间工作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或服务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做好典型宣传。

第五章附则

十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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