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378025/2021-15728 | 信息类别: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4-25 |
| 标 题: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贯彻落实《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文 号: | 仙政规〔2021〕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仙政规〔2021〕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仙桃市贯彻落实《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
联动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仙桃市贯彻落实〈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
仙桃市贯彻落实《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
联动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规范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事项办理程序,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各类市场主体提出投诉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主要指各级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负责全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工商联负责受理全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做好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受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我市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营商环境问题投诉申请;
(二)对投诉事项依法审查、登记,将已受理的投诉事项,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有关单位办理(以下简称办理单位),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对办理单位的投诉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四)及时将投诉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意见;
(五)对所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工作台账,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六)积极配合市营商办开展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监督;
(七)属于由受理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办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受理机构的转办、督办要求办理投诉事项;
(二)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事项,及时解决投诉人合理合法诉求;
(三)按时将投诉事项办理结果书面回复受理机构,并按要求做好相关问题整改工作;
(四)主动向投诉人了解投诉事项具体情况、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与投诉人的沟通工作;
(五)属于由办理单位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营商办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省营商办转办、督办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投诉事项;
(二)对投诉重点问题、未限时办结问题跟踪督办;
(三)对全市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统计分析和定期通报,并将相关情况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四)对受理机构、办理单位处理投诉事项相关情况开展监督考核;
(五)属于由市营商办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投诉受理
第七条投诉人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营商环境投诉平台(网址:http://www.xiantao.gov.cn/)和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hbqytsfw.com.cn)网上投诉,拨打“12345”公共服务热线电话投诉,或者邮寄信件方式投诉(邮寄地址由受理机构对外公布)。
第八条投诉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投诉渠道,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提供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版投诉材料,材料内容包括:
(一)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三)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投诉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不予受理的范围。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投诉事项、投诉对象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范围的;
(三)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的;
(四)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仲裁决定的;
(五)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八)对已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
(九)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第十条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事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通知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四章投诉办理
第十一条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受理机构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办理单位。对投诉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无法明确主体责任的,由受理机构指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办理单位在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迅速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办理单位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受理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复的,需书面报告受理机构,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收到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办理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终止办理: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达成和解,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三)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调查的;
(四)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投诉终止办理后,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受理机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投诉事项办结:
(一)投诉人收到反馈结果并认可结果的;
(二)投诉人不认可办理结果,但无法提供新的证据、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理由不充分的;
(三)重新办理后,办理程序和结果依法合理,但投诉人仍不满意的。
第十七条受理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整理归档已办结的投诉事项。每月3日前应当对上月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汇总,形成问题办理清单和问题分析报告报市营商办。
第五章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投诉受理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事项。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市营商办或者相关督办机关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有权机关依规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职权处理。
第十九条被投诉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遵从投诉处理意见,执行处理决定。对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按其情节轻重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营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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