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12-06
来源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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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仙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06 来源: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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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一)背景

1.政策推动:建立和实施举报奖励制度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

2.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印发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举报奖励办法是依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的重要举措。

3.现实需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存在短板和盲区。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可以充分发动群众、依法有序参与,有效弥补这些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二)意义

1.构建共治格局:举报奖励办法是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的重要举措。通过鼓励公众参与,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社会氛围,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2.提升执法效率: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是环境监管执法的“金矿”。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拓宽违法线索来源,提高执法效率,精准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保障公众权益:举报奖励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众可以通过举报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4.推动绿色发展: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激发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试行效果?

1.公众参与度积极提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出台,激发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身边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使得更多的生态环境问题得以暴露和查处。

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使得生态环境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和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公众的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迅速定位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查处。这不仅有力地打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还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使得潜在的违法者不敢轻易触犯法律。

3.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随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质量也得到了持续改善。公众的举报使得一些长期存在的环境问题得以解决,减少了污染物排放,改善了生态环境质量。同时,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也促进了企业加强环保管理,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减少了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4.案例示范效应显著。一些成功的举报案例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如:某水产品公司违反“环评制度”实施奖励案、陈某涉嫌无证收购危险废物实施奖励案、陈某宇涉嫌无证收购危险废物实施奖励案,不仅给予举报人一定资金的奖励,还通过媒体广泛宣传,使得更多的人了解到了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性和有效性。这些成功案例的示范效应,进一步推动了举报奖励制度的深入实施。

5.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生态环境部门的有效查处,共同推动了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这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几方面?

(一)坚决落实环办执法〔20208号及鄂环发〔202177号文件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202177)要求,本《办法》明确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范围、实施部门、奖励对象,结合我市实际和生态环境重点问题,规定了实施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类型,设定了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明确了奖励发放途径。

(二)严格执行举报奖励制度。本《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办法》明确了奖励主体和管辖原则,即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

(三)细化相关内容,强化激励作用。一是明确实施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中心设在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办,负责受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奖励发放部门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二是明确奖励对象。明确了举报人举报途径,规定举报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三是明确了奖励情形和奖励条件。举报案件只有经查证属实并已经依法处理后,才能为后续的奖励标准确定依据。《办法》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不予奖励情形,为维护举报人权益,规定了参与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内容。四是明确了奖励标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和生态环境重点问题,规定了实施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类型。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了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强调了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

四、举报哪些生态环境违法可以获得奖励?

《奖励办法》规定,共计分为3类共17种情形,举报其中任何一项生态环境违法,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均可以获得奖励。具体的范围包括:

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五)其他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较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三)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五)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被处以五十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七)公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五十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一般事项包括以下情形(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四)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五)其他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五、如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举报途径目前包括三种:

(一)电话举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来信举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应急信访科,邮编433000

(三)来访举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102办公室;

举报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仙桃市行政管辖区域内;

(二)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三)举报人须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并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五)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六)举报事项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六、如何划分奖励程度

根据举报人对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贡献程度,《奖励办法》将其分为一、二、三,三个等次

(一)第一等,举报人明确指出被举报人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并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或者为执法人员提供现场协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第二等,举报人能够指出被举报人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或者未对执法人员提供现场协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第三等,举报人未能说明被举报人的名称,但能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具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按照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和举报贡献,交叉综合确定举报奖励,标准如下表(单位:元):

重大事项

较大事项

一般事项

40000

16000

8000

第二等

8000

4000

1600

第三等

1600

800

400

其中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对案件查办具有第一等贡献,有效避免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且案件违法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可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八万元的奖励。

七、不予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在仙桃市行政区域内的或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或内容不实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尚在整改期限内或已被立案查处的;

(四)举报事项系已在新闻媒体曝光或已进行申诉、诉讼的;

(五)举报人系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处获取违法行为线索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八、一个违法行为有多个人举报,奖励怎么办?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同时举报的,奖励贡献等级最高的举报者。多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共同指定一名联络人接受奖励,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九、奖金怎么发放?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发放以方便举报人为原则。受件人可通过线上线下不同方式领取奖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采用发放生活消费票券等多种形式发放奖金。除物质奖励外,还将采取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十、解读单位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刘刚

联系方式:0728-3317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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