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78025/2023-07573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11-25
文号
仙政办发〔2022〕6号
效力状态
失效
发布日期
2022-11-25
名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5 来源: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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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  

仙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机构

2.2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督查机构及其职责

2.5专家咨询组及其职责

2.6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3.2预警分级

3.3预警发布

3.4预警措施

3.5预警变更

3.6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2响应指挥与协调

4.3应急监测

4.4应急减排清单

4.5响应措施

4.6信息公开

4.7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8响应终止

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资金保障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6.5宣传保障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

7.2预案演练

7.3责任追究

8.预案管理与实施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8.3预案实施

仙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仙桃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仙桃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鄂环发2022〕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1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仙桃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国家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预案和相关企业的操作方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仙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监测预警,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系统,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监控,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紧密配合,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积极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机构

仙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任副指挥长。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2)研究制定仙桃市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3)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应急行动方案;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天气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4)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5)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1)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2)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仙桃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3)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4)承办本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外宣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信息有效传递的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协调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大气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畅通本案发布渠道,加大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污染防治的参与意识。

(2)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省相关规范和要求,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积极开展本市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市气象局做好大气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当大气污染程度达到预警等级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应急响应级别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措施;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加强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监管。负责督促、指导、检查重污染天气下秸秆露天焚烧的相关控制措施。

(3)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负责天气实况和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预算为各项应急措施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5)市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培训人员大气重污染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6)市经信局: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制定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协调电力能源调配;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重污染预警短信等通信保障,确保大气重污染期间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7)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学管理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按照不同的响应级别措施要求,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汇总各中小学停课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8)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加强重污染天气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行驶,并做好特殊时期安全防范工作;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公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9)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管理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确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响应等级所对应的停工工地名录,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落实行业内房屋建筑、道路施工等工地的扬尘防治措施,停止土石方、拆除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措施;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0)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管理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组织开展城区施工扬尘、道路抛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汇总应急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机场受影响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和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空气污染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相关疾病诊疗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各地重污染天气下秸秆综合利用的相关控制措施。

(14)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水务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商品煤质量监管,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16)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17)市人降办:负责在重污染天气下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雪)作业。

其他有关单位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4督查机构及其职责

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督查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组成督查组,负责对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应急保障方案以及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2.5专家咨询组及其职责

咨询组专家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各方面专家组成,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专家组对大气污染进行分析评估,对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做出科学研判,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以及建议,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2.6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经信局局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报,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采用地面自动监测系统开展24小时连续监测,

主要监测因子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o)、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

市气象局负责霾天气和气象数据的监测分析与预测预报。利用全市已建设的自动气象观测网和霾监测系统,初步实现对全市霾天气的24小时连续实时监测。

在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的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建立联动机制和日常会商制度,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若未发布预警信息却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须开展紧急会商。启动红色预警时,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要组织市委外宣办、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就有关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机动车限行等重大问题进行会商。

3.2预警分级

根据《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及《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中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的调整。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io值浓>150μg/m³、PM2s均值浓度>75μg/m³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³,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3.3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与专家会商结果,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等级及预警信息发布建议,预警信息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Ⅲ级预警由副指挥长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市政府备案;Ⅱ、I级预警由指挥长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市政府备案。

经市政府批准的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开始预警时间、地点、范围、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预警等级、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危险等。

预警信息通过中国仙桃网、仙桃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官方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重污染情况及提出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3.4预警措施

(1)Ⅲ级预警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确认后,经请示市应急指挥副指挥长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并向市政府备案。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络媒体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提出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Ⅱ级预警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后提出启动预警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召集成员单位会商确认,请示指挥长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并向市政府备案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络媒体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措施。针对不同人群提出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I级预警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后提出启动预警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召集成员单位会商确认,请示指挥长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并向市政府备案

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5预警变更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变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3.6预警解除

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各地、各部门及相关企业在收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并在24小时内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响应指挥与协调

各成员单位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并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将在预警信息发布后适时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应急监测

应急状态下,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并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将相关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应急减排清单

在全面掌握仙桃市涉气企业和工序的基础上,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制定了仙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中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4.5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以及大气重污染区域等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首要污染物特征、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4.5.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

⑤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防治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⑥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倡导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设定在26摄氏度以上,冬季设定在18摄氏度以下,空调运行期间保持门窗关闭;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重污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工业企业的停限产措施,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行业,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可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督促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停止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的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除、打磨切割建材、场地凿岩打桩、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和作业范围。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

④其他减排措施。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和监察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禁止露天烧烤,禁燃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⑤保民生等特殊情况管控要求。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保障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5.2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户外活动

③医疗机构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低灰分(<15%)和低硫分(<0.7%)含量燃料。

②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③停止开放除核心功能区以外的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合理安排,优先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

⑤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电力调度,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对不能稳定达标和超总量排污的非脱硫燃煤机组实施停运限排,将其发电量指标调配给运行正常的脱硫机组。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②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③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④停止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管线维护维修工程、桥梁喷漆和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施工。

⑤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4.5.3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②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倡导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②市区内实行限制性交通管制,中心城区禁行柴油货车。

4.6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经市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由市委外宣办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统一发布。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及预报信息由市气象局负责;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措施、工作动态信息由各相关部门负责。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以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信息发布要求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否则,视信息发布危害程度做出相应处罚,违反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4.7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部门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并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行业企业应当制定落实方案,建立台账备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检查各单位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对未按要求执行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者移交市纪委监委机关处理。

4.8响应终止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气象条件进行会商,经专家分析论证,预测本市空气质量将不满足预警条件时,即AQI<20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解除预警的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相关单位传达应急终止信息,转入正常状态。

5.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情况,并建立应急管理档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总结评估,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应急预案实施情况、本  次重污染天气的成因、应急措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应急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建设,加大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力度,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能,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6.2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要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资金,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要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空气质量预测评估,联合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预报,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现有应急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及时转发预警启动和解除通知;并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进一步完善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5宣传保障

市委外宣办负责指导全市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宣传,及时公开应急响应期间各项应急措施采取情况及动态实施效果,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7.2预案演练

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7.3责任追究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方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党纪、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未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警,或未及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应对不力的,按照《湖北省实施〈党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规定,对有关地方和部门相关负责人实施追责问责。

对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实施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

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按照国家或省级标准已经列为B(含B-)级及以上和绩效引领性的工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后期抽查复核、生态环保督察、日常执法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8.预案管理与实施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相关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防治应对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应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及时总结评估,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和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响应的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方案。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仙政办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仙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2.仙桃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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