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开发区,各相关企业和单位: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鄂环发〔2022〕7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制定了《仙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仙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docx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仙桃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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