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378025/2020-94403 | 信息类别: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1-10 |
| 标 题: | 仙政办发〔2020〕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仙政办发〔2020〕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
仙桃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声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区划范围及期限
(一)区划范围。仙桃市中心城区(干河街道、龙华山街道、沙嘴街道和仙桃工业园)。
(二)期限。2020—2025年。
二、区划原则
突出“以人为本”的环保理念,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宗旨,按照简单直观、宜粗不宜细、便于目前管理和兼顾未来发展需要等原则,科学制定仙桃市声环境功能区划。
三、区划分类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持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其中,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四、适用区域
(一)2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
1. 西至通顺河、北至汉江、东至叶王路、南至黄金大道—沪蓉高速公路;
2. 西至西环路、北至沪蓉高速公路、东至通顺河、南至沔州大道;
3. 西至纺织大道、北至沪蓉高速公路、东至何李路、南至十全湖;
4. 西至汪洲河、北至沔州大道、东至曲湖路、南至太子湖。
(二)3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
1. 西至通顺河、北至沪蓉高速公路、东至宏达路(仙桃职业学院)—仙十路、南至十全湖;
2. 西至电排河、东至通顺河、南至沪蓉高速公路;
3. 西至叶王路、北至沔阳大道、东至和平路以东1.2km、南至沪蓉高速公路;
4. 西至仙彭公路、北至沪蓉高速公路、东至和平路以东1.2km、南至沔州大道。
(三)4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
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仙桃市中心城区内所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内河航道两侧区域;公交枢纽、汽车客运站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2. 4b类声环境功能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主要为汉宜线大福至仙桃城区支线铁路两侧区域及其铁路站场。
(四)工业区内声环境功能区其他规定
位于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1. 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尚未开发建设,且仍有敏感目标的区域;
2. 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宾馆等噪声敏感区域;
3. 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为非工业用地的区域;
4. 以商务办公、软件研发等为主的非生产区域(除工业地产外)。
(五)其他区域划分情况
本次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不涉及镇、村庄等区域。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以下要求确定镇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 各镇(场、区)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通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 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有关要求
(一)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公安、住建、交通运输、铁路、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的区域应按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批准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实时调整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或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与本区划不一致的,以本区划为准。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今后,如需更改环境噪声适用范围,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噪声区划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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