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378025/2023-15553 | 信息类别: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26 |
| 标 题: |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序号 | 证明事项 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清理 意见 | 取消或保留理由 |
| 1 | 污水接管证明 | 证明企业污水排放去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 保留 | 污水排放去向是环评报告中建设项目概况的重要内容,是考量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测、评估的重要依据。污水是否进入市政管网将直接决定适用哪种排放标准。且每个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直接排放(不经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间接排放(经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适用的排放标准限值不同。 |
| 2 | 用地性质证明及用地红线图 | 证明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证明土地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中会对项目选址、施工布局做出相应要求,以《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环评[2016]114号)为例,第三条“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新建、扩建、搬迁的化学原料药和生物生化制品建设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 | 保留 | 用地性质证明及用地红线图是环评报告中建设项目概况的重要内容,是考察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的重要支撑,是考量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测、评估的重要依据,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中的重要审查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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