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执法依据公示 > 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关于印发《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8 15:29 来源: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质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制定《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案件办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执法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案件办理规定》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2025325日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启动

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各办案单位应1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立案审批。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立案审批由办案单位按《仙桃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规定的程序呈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登记编号。

发现情况紧急,必须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取证或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办案单位先行取证和处理,有关材料24小时内报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补办完成审批手续。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限最长不得超过7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调查取证

批准立案后,由办案单位指定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工作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以延长需要监测检测或者开展技术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协调监测检测机构或者其他法定资质的部门进行。取得监测(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调查过程中收集相关违法证据外,调查过程中还须取得被调查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勘察)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调查终止:涉嫌违法的公民死亡的;涉嫌违法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查: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调查取证工作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办案单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经过当事人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调查结论处罚依据处理建议自由裁量计算过程等内容

三、审

办案单位应在调查结束后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和卷宗材料,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在5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审理内容包括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使用等。

经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审查,认为案件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规定启动不予行政处罚程序;认为案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认为案件符合移送条件的启动移送程序。发现案件存在明显事实不清或缺少关键性材料及证据的,退回办案单位进一步调查取证,对因证据或违法主体已经灭失,无法继续调查取证的案件,按规定启动销案程序。

四、责令改正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单位对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必须载明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整改期限、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的行政救济途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由办案单位制作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审核登记编号。涉嫌超标排污的案件,应在取得环境监测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

五、告知听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一般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立案之日起30日内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情况疑难复杂或具有特殊情况等情形案件告知时间可以进行延长。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由办案单位制作,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审核登记编号。

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后,由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指定复核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单位应在形成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形成正式书面复核意见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办案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复核意见送达当事人。

听证。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法规宣传科组织听证,综合执法支队配合做好听证相关工作。“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六、集体审议、法制审核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进行集体审议:

一般案件集体审议由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组织,各相关办案单位参与讨论,并形成集体审议记录。

列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对单位处罚额度在20万元以上和个人5000元以上、拟采用四个配套办法、案情较为重大和复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应当由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前,各办案单位须形成《专题报告》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需要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案件,交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报局法规宣传科局法规宣传科10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请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出具集体审核意见。

七、行政处罚决定

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监测(检测)、评估、鉴定、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办案单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将案件资料报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单位制作、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审核登记编号。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案单位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关材料在事后及时报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备案。

送达

办案单位应当将执法文书在7日内按文书送达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的,办案单位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九、执行

结案。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在15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报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办理案件结案手续

催告。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罚款或者未按决定内容履行义务的,自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办案单位应当制作并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由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审核登记编号。

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由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提交局法规宣传科办理。

十、信息录入

(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办案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填报案件处罚信息。

(二)案件结案后,办案单位应在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填写案件结案信息,并经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系统内进行案件办结。

十一、复议、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局法规宣传科组织复议或应诉,相关办案人员参与。

十二、信用修复、信息公开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应同时向当事人送达《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信用修复通知书,提醒当事人及时开展信用修复。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决定后,办案单位按信息公开流程于7内填写决定公示摘要,报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局监控中心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信息公开情况附于案件卷宗

十三、案卷评查、归档

评查。案卷评查工作由综合执法支队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各办案单位参与,评查次数参照省生态环境厅案卷评查相关要求开展,评查完成后,各办案单位应及时对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备案。对单位处罚额度在30万元以上和个人5000元以上、拟采用四个配套办法的案件作出决定后,各办案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局法规宣传科进行备案。

归档。办案单位应办理结案审批手续10日内将案件材料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进行装订已结案卷宗由办案单位暂时保管,年底统一上交档案室归档。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音视频记录保存。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办案单位应选派专人进行光盘刻录和管理,刻录光盘随卷宗及时交局档案室归档保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仙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承办

鄂公网安备 42900402000120号鄂ICP备06003809号政府网站标识码:4290040001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